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(征求意见稿)

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,及时回应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,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,财政部会计司近期研究起草了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(征求意见稿)》(财办会〔2023〕17号)。

2022年12月30日,新的《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4885—2022)发布,对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》(GB/T 14885—2010)给出的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。“固定资产”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一般分为六类:房屋和构筑物、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和档案、家具和用具、特种动植物。目前,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已按新的2022版分类进行更新,会计核算需与其保持协调。《解释6号(征求意见稿)》据此对“固定资产”科目的明细科目作了更新,并对发生变化的明细科目余额的衔接进行规定。

《解释6号(征求意见稿)》提出:
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,将“固定资产”科目和对应的“固定资产累计折旧”科目相关明细科目余额(如有)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:

  1. 原“房屋及构筑物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“房屋和构筑物”明细科目;
  2. 原“专用设备”、“通用设备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“设备”明细科目;
  3. 原“图书、档案”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“图书和档案”明细科目
  4. 原“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”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、用具、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“家具和用具”明细科目;
  5. 原“家具、用具、装具及动植物”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“特种动植物”明细科目。

进一步信息见: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(征求意见稿)》(财办会〔2023〕1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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